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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文号为沪0151环罚〔2022〕36号的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海博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开始在陈滧公路南首堤岸北侧堆场设置洗车点,未采取防渗措施妥善处置洗车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上海博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D,法定代表人陆瑜,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兴工路18号2号楼146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2021年12月9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八滧水闸周边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陈滧公路南首堤岸北侧堆场内有一处混凝土搅拌车清洗场所,车辆清洗废水贮存于无防渗措施土塘内,坑塘内水质混浊,洗车区域地面废水横流,有流入东侧河道痕迹。
2021年12月10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崇明区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对该洗车区域进行水质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博鳌北侧堆场溢口往南50米水坑内废水pH值11.0、化学需氧量91mg/L,博鳌北侧堆场溢口往南10米水坑内废水pH值11.0,上述点位废水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一级标准限值(pH值6-9,化学需氧量50mg/L),废水呈碱性,化学需氧量超标1.82倍。
监测结果显示博鳌北侧堆场溢口旁河边点位水质化学需氧量25mg/L,总氮1.1mg/L,高锰酸盐指数6.3mg/L,博鳌北侧堆场溢口旁向东3米(滧中23号河中央)点位水质化学需氧量27mg/L,高锰酸盐指数7.5mg/L,博鳌北侧堆场溢口旁向东3米(滧中23号河中央)往北15米点位水质化学需氧量23mg/L,高锰酸盐指数6.2mg/L,博鳌北侧堆场溢口旁向东3米(滧中23号河中央)往南50米点位水质化学需氧量24mg/L,总氮1.06mg/L,高锰酸盐指数7.4mg/L,石油类2.60mg/L,上述点位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标准》(化学需氧量20mg/L,总氮1.0mg/L,高锰酸盐指数6mg/L,石油类0.05mg/L),滧中23号河水质受到影响。
2021年12月27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博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并告知检测结果,你公司承认2021年3月开始在陈滧公路南首堤岸北侧堆场设置洗车点,未采取防渗措施妥善处置洗车废水。
以上事实,有1.2021年12月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陈滧公路南首堤岸北侧堆场设置洗车点,洗车废水贮存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的事实;2. 2021年12月1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崇明区环境监测站对该洗车区域进行水质执法监测的事实;3.2021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陈滧公路南首堤岸北侧现场拍摄的照片8份,证明你单位在陈滧公路南首堤岸北侧堆场设置洗车点,洗车废水贮存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的事实;4.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陈滧公路南首堤岸北侧现场拍摄的照片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崇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洗车区域进行水质执法监测的事实;5.2021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1年3月开始在陈滧公路南首堤岸北侧堆场设置洗车点,未采取防渗措施妥善处置洗车废水的事实;6.2021年12月27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情况以及个人基本信息情况;7.2021年12月27单位提供的2021年生产明细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2021年生产量情况;8.2021年12月27单位提供的混凝土运输车辆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混凝土运输车辆情况;9.2021年12月14日崇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F-FS-211210-1)1份,证明坑内废水呈碱性,化学需氧量超标1.82倍的事实;10. 2021年12月14日崇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F-DB-211210-1)1份,证明洗车点东侧滧中23号河水质受到影响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月1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51环听告〔2022〕10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应你单位申请,2022年2月25日我局法制部门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对执法程序、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无异议,但对事实认定、罚款金额存在异议,表示企业洗车服务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并提供委托协议,同时企业已积极配合整改,希望免予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和提及的第三方上海兴呈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具体洗车行为和协议模式,调查发现上海兴呈贸易有限公司仅租赁土地供给你单位进行洗车,你单位具体管理洗车行为。根据调查情况,洗车行为产生的环境违法后果应由你单位承担。你单位确已对相关污染进行治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执法人员调查及你单位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记者 楚丽爽)